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未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蕾蕾,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济源未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未来广告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职业技术学院给未来广告公司下达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做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职业技术学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该案后,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姚某、未来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长江、苗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8日,未来广告公司(乙方)与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职业技术学院将位于沁园路西侧建筑物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广告经营,年租金x元,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租金。租赁期间,未来广告公司在办公楼东面楼顶免费为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一个广告位,供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所在单位的形象。后未来广告公司为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二个广告位,即“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共建节水型社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职业技术学院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使用一处广告位如何处理发生争执。庭审中,未来广告公司称其欠交2008年租金6000元,职业技术学院称欠交2008年租金x元。2009年2月17日,未来广告公司收到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寄来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未来广告公司于2006年租赁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沁园路西侧建筑物房顶广告位,2007年底应缴2008年租赁费x元,2008年1月缴9000元,截止目前,经多次催缴,余款依然未付。根据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未来广告公司违反约定。经研究,决定终止与未来广告公司的租赁合同,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望未来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三日之内,将拖欠2008年租赁费余额x元结清,并拆除租赁的广告位设施,过期将自行处理。另查明:职业技术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是职业技术学院的下属部门,无独立主体资格。庭审中,未来广告公司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职业技术学院赔偿因其拆除广告牌给其造成的损失x.28元,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的部门,无独立的主体资格,依法应由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未来广告公司与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的艺术系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虽对未来广告公司欠缴2008年租赁费用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但对未来广告公司欠缴部分租赁费用的事实无争议,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职业技术学院以未来广告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金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为由解除合同。未来广告公司称其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是因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职业技术学院多使用一块“共建节水型社会”的广告牌如何解决存在争议,职业技术学院否认此广告牌系为其单位制作。但该广告牌显示系职业技术学院宣,职业技术学院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不是其单位宣传的广告牌,对该广告牌原审法院认定系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的广告位。以上事实说明双方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导致未来广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未来广告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未来广告公司要求确认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未来广告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未来广告公司可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职业技术学院给未来广告公司下达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职业技术学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于2005年11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来广告公司为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两个广告位,此与事实不符。“共建节水型社会”的广告位的设立,我方并不知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来广告公司仅支付了2008年的租金9000元,仍拖欠x元,已构成严重违约,我方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未来广告公司辨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未来广告公司所使用的广告位分两部分,其中“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所在的广告位在南,“共建节水型社会”所在的广告位在北,前者面积大于后者,且广告位所在的房屋已拆除,职业技术学院称拆除的时间是2009年2月20日。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未来广告公司欠缴部分租赁费用的事实无争议,对于欠缴租金的原因,未来广告公司称是由于职业技术学院多使用一块“共建节水型社会”的广告牌,双方未对此事如何解决达成一致意见。职业技术学院虽否认此广告牌系为其单位制作,但该广告牌显示“职业技术学宣”,职业技术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单位宣传的广告牌,应认定广告位系职业技术学院使用。未来广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导致,未来广告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广告位中“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所在的房屋已拆除,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已不现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将原审判决“职业技术学院给未来广告公司下达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变更为“职业技术学院给未来广告公司下达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