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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邢某某、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又名邢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巫某某。

邢某某、巫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邢某某、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邢某某、巫某某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某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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