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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蹇成勤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蹇成勤,陕西三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明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10)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明某某撤回上诉,自双方当事人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勉县人民法院(2010)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明某某负担。多预交的2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明某某持交费票据和出具领条来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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