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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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上思县X乡X村厚扭屯附近的“伯俺”水库用“三板艇”搭载外来务工人员周××、张××到水库对面的山上看工地。当“三板艇”划至水库中间时,被告人黄某乙发现有鱼儿在水库中被渔网网住,便划船过去捉捕鱼儿,在捉鱼的过程中,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后沉船,船上三人全部掉入水中,致使周××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辩称,其认为不构成犯罪,事发当天,是周××先找到其的,发现有鱼时,也是周××叫其去抓鱼的,在抓鱼过程中船翻沉后其也及时救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上思县X乡X村厚扭屯附近的“伯俺”水库用“三板艇”搭载外来务工人员周××、张××到水库对面的山上看工地。当“三板艇”划至水库中间时,被告人黄某乙发现有鱼儿在水库中被渔网网住,便划船过去捉捕鱼儿,在捉鱼的过程中,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后沉船,船上三人全部掉入水中,致使周××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1月6日凌晨,张××报案称:其和其姐夫周××在那琴乡X村厚扭屯的“伯俺”水库搭乘黄某乙的“三板艇”时发生沉船事故,致姐夫周××被淹死。

2、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其和其姐夫周××在那琴乡X村厚扭屯的“伯俺”水库搭乘黄某乙的“三板艇”时,黄某乙因捕捉水库中被渔网网住的鱼儿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导致沉船,致其姐夫周××溺水死亡。

3、证人何××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晚上7时许,其在“伯俺”水库管理站往水库约100米的库边发现一具尸体,其听说死者是外地来的民工,因乘船不慎翻船,不会游泳而被淹死。

4、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中午12时至13时之间,其听其弟弟张××说其丈夫周××搭乘黄某乙的船过“伯俺”水库时,黄某乙因捕捉水库中被渔网网住的鱼儿不慎翻船,其赶到出事地点,丈夫周××已溺水死亡。

5、周××的户口簿证实,周××的身份情况。

6、户口簿及户籍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周××、周××、周××、周××、周××、吴××的身份情况。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溺水死亡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情况。

8、公上鉴(法尸)字[2008]X号上思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死者周××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该结论已于2008年11月12日通知被告人黄某乙,于2008年11月14日通知被害人家属。

9、收条、领条证实,黄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x元。

10、收条两份证实,周××死亡后运尸费和租车费花销x元。

1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8年11月5日,其在“伯俺”水库驾船渡人时因抓鱼导致船只发生倾斜翻沉,虽尽力抢救,但还是致一人死亡。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用船搭载外来务工人员渡过水库的这种先行行为,在划渡过程中其负有注意安全并在危险状态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搭船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驾船渡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当注意保障安全义务,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划船抓鱼的行为导致船翻死人的结果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许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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