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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2010年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正月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3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有。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望。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家庭共同财产有:海尔电脑一台、联想打印机一台、联想复印机一台、四门柜一件、茶几一件、海尔29英寸彩电一台、皮沙发一套、双人床一件。且原、被告在成婚时,被告给付原告房子押金x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有随原告生活,被告按规定负担抚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产;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某同意,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有由被告赵某某抚养,由原告高某某于调解生效时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x元。

三、家庭共同财产:海尔电脑一台、联想打印机一台、联想复印机一台、四门柜一件、茶几一件、海尔29英寸彩电一台、皮沙发一套、双人床一件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四、成婚时,被告给付原告房子押金x元,由原告高某某于调解生效时一次性返还给被告赵某某x元,下剩x元被告赵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永宏

审判员赵某义

审判员刘晓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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