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跃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