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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郴州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某某保险郴州公司辩称:(一)被告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二)原告的十级伤残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告周某居民的反映,原告在受伤前就有跛行状态,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无充分证据证实,仅凭居住证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生产生活,且原告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系数为20年错误。因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无合法合理的依据,被告不承担上述两项费用。(三)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打印费等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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