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佘某甲,男。
被告佘某乙,男。
被告佘某丙,女。
被告佘某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佘某甲、佘某丙、佘某丁、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