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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杨某与被告佘某甲、佘某丙、佘某丁、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被告佘某甲,男。

被告佘某乙,男。

被告佘某丙,女。

被告佘某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佘某甲、佘某丙、佘某丁、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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