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被告刘某某及其郴州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民事因办理其开发的郴州市X路X号郴州监狱“风尚国际”建筑的有关手续,急需400万元资金周某,于是两被告向原告魏某借款400万元,约定同年11月23日前归还,并以其开发的“风尚国际”二楼从东至西1142.X门面作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