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在(略)(系被执行人宋某某丈夫),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宋某某、张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有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x-46-1-x),建筑面积138.13,但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05年7月28日以该房屋抵押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西五路支行贷款30万元,借款期10年,2010年5月21日本院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同时向西安市房地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2010)秦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产权证号为x-46-1-x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该房抵押贷款未还清,无法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