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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原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五中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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