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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民申请监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监字第X号

申请监督人(申请执行人)黄新民。

被执行人汉寿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被执行人汉寿县建设局,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X路X号。

申请执行人黄新民与被执行人汉寿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建设局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黄新民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黄新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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