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某某、营某某、交某某等共计x元。查明:被告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宏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路口右转弯时,适逢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李某某)同向行驶中相撞,造成许文立、李某某受伤的交某事故。经交某队认定被告右转弯时应当先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许文立、李某某无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医某某、营某某、交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