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一山,上海市华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
被告陈某1,男。
委托代理人叶涵,众鑫(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陈某2,男。
第三人沈某某,女。
第三人陈某,男。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6月8日在上海登记结婚,2002年2月移民加拿大,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姓名陈某2,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姓名陈某3。婚后,因信任感缺失,双方争吵频繁。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因为孩子是亲生姐妹,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宜分开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某和被告陈某1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陈某2、陈某3随被告陈某1共同生活。
三、被告陈某1一次性补偿原告陆某某人民币120万元,上述款项,被告陈某1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陆某某人民币30万元,其余款项,被告陈某1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四、现在被告陈某1和第三人沈某某、陈某2、陈某名下的上海市某1路某1弄某X号某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某所有。被告陈某1和第三人沈某某、陈某2、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配合原告陆某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现在原告陆某某、被告陈某1名下的上海市某2路某2弄某X号某X室房屋(含车库位)产权归被告陈某1所有。原告陆某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配合被告陈某1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其余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因本案调解结案,计人民币x元(原告陆某某已缴人民币100元,被告陈某1已缴人民币x元),由原告陆某某、被告陈某1各半负担。上述钱款,原告陆某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被告陈某1人民币5975元。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冰清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周鸿英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长赵冰清
审判员张健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