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x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谭x,湖北xx律师事务所上x分所律师。
被告林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x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x分所律师。
原告庄x诉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x,被告林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春节举办婚礼。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性功能障碍,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原告多次陪同被告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均无效。被告在本人疾病治愈无望的情况下,对原告施加精神上的刺激和伤害。随着家庭暴力的升级,被告于今年4月起拒绝同原告有任何语言交流和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薄弱,被告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无望改变,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x辩称,原、被告由原告母亲与被告同事介绍相识,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春节举行婚礼。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生活和谐。被告身体健康,不存在性功能障碍,双方婚后未生育并非被告单方面的原因。双方矛盾始于今年4月12日,当天晚上,被告父母途径原、被告家,要求借住一晚,遭原告断然拒绝,被告愤怒之下,双方分室居住至今。双方的矛盾还缘自原告母亲的干涉,相信只要排除外界干扰,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春节举行婚礼。双方婚初感情较好。2010年4月12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起争执后,分室分居至今。2010年7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离婚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对本案事实的自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原告以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说法难予采信。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顾念夫妻以往感情,给双方一段冷静的时间。被告也应面对夫妻矛盾的事实,用实际行动争取夫妻和好。综上,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庄x要求与被告林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