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原告生育女儿后,因被告重男轻女,经常埋怨原告,为此夫妻产生矛盾。同时被告极不信任原告,经常翻原告的背包,双方为此也引发冲突。双方曾在1995年左右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反悔未成。2008年11月24日,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上有陌生电话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右耳膜打穿孔,原告听力至今未恢复。2009年11月原告脚骨折,原告的一个异性朋友前来探望,被告怀疑该异性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将该异性捅伤,为此被告被判缓刑。此后被告一直记恨原告,今年4月2日晚上10点多,被告无缘无故将原告从床上拖起,对原告大打出手。综上所述,因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并经常使用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黄某乙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不错,被告并无因为原告生女儿不开心。因原告多次出轨被告是动手打过原告,也曾将原告耳膜打穿孔。只要将属于被告的财产归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6月13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蔡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出轨行为,多次殴打原告,2008年被告曾将原告耳膜打穿孔。故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女儿蔡某名下。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股票。也没有其他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被告表示,既然夫妻关系已走到尽头,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原告则表示该房系原告母亲老房子动迁而来,被告要分割该房原告不能做主,原告也没有钱支付给被告。被告当庭表示原告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并中途退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被告长期对原告不信任,夫妻矛盾不断。特别是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准许。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原、被告及女儿的共同产权房,因该房权益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不作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案诉讼。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并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