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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魏某甲翻墙进入本村魏某丙家中,盗窃现金4000元,后偷偷归还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魏某丙的陈述;3、证人魏某乙证言;4、照片;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退回赃款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偶发性初次犯罪,且主动交纳罚金,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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