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陆某申请执行范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由代理审判员李维良主执本案。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反复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养老金账户,现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在本院告知上述情况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养老金账户、房产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执行笔录和工作记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