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巷X村X号601-602-X室。
委托代理人蒋xx,男,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39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郁x,男,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应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款自2010年12月起于每月的15日归还人民币500元,直至还清;
二、若被告杨xx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归还,则原告陈xx可以就所有剩余未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1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