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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牟新区骨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新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新区骨病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X区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牟新区骨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新通、孔某乙,被上诉人中牟新区骨病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丙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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