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怀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山
审判员唐文四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