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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河南饭店采购部采购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1月8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付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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