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04年7月1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000元,向本院缴交案件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民币3200元(含执行费200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某根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刘煜
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