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张某,虞城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1972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74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1969年11月出生。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根、李某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相邻权纠纷一案,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于2010年5月10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康联生、张某,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根、李某月(又系李某丙、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0)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