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恩、徐某,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朱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陆某某欠款、利息和一审诉讼费共计x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