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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诉被上诉人江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屏南县人民法院(2009)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梓安

审判员高树惠

代理审判员赖昌铅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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