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队队长。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杨根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