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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以已与被告邓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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