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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局申请执行陈XX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滕X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陈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建处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建处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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