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滕X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陈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建处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建处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