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从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24日当庭给付原告借款6000元,下欠的x元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