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诉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郑某某于2009年2月28日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x.00元及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执行回款2000.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法院(2009)扶民初字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树才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