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金灿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邦裕铸造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金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邦裕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徐州邦裕铸造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杭州金灿化工有限公司货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支付x元,2010年6月25日之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7月25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如果徐州邦裕铸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杭州金灿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货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连同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徐州邦裕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