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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厂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厂。

被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厂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于2010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担保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饰)为某服饰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某服饰、担保人某某服饰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某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17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17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某公司、某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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