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渑池县X村村人。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宏运、被上诉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百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