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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震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在外不回家,也不照管小孩,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黄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黄某甲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如原告黄某甲未能尽抚养义务,则黄某由被告黄某乙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黄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黄某甲欠被告黄某乙亲友的债务12300元属实,原告自愿在2012年6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给被告黄某乙,余款2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震宇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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