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光良与郸城县出租车管理站、郸城县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抗字第44号

原审原告杨光良与原审被告郸城县出租车管理站、郸城县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2009)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郸城县出租车管理站、郸城县交通局不服,向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郸城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明山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