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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因本案于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陆X在本市X路XXX弄XX号XXX室暂住地,容留梅XX、周XX、赵XX、陈XX、罗XX等人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揭发了陶XX冒名陶小成并因犯抢劫罪被网上追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梅XX、周XX、赵XX、陈XX、罗XX、谭XX、陈X、张XX的证言笔录、证人陶XX证言及网上追逃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陆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X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陆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09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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