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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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因本案于200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7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许X在本市X路X号上海市闸北区就业促进中心X楼书记办公室内,趁被害人郑XX在沙发上午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郑XX放在办公椅上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二部手机等物,核价共计人民币2820元。当被害人郑XX察觉后,被告人许X携赃逃离现场,后将手提包丢在X楼电梯口。被告人许X最后逃至X楼大厅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丁X、李X、周X、徐XX、叶X、单XX、吴XX的证词及辨认笔录、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照片及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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