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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李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向原告借款x元,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两被告辨称: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给原告,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24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72‰,于2008年12月2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仅偿还利息2265.90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3800元(至2010年9月27日止),合计x元,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财产保全费65元,合计共325元,被告李某某、杨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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