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阮某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赔偿原告阮某修理费人民币155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