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张罡,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赵飞飞、刘某博、苏某强等四人酒后到本市涧西区X路“双星刀削面馆”吃饭时见到被害人×××、×××、×××、×××、×××、×××等六人。赵飞飞和对方李国强酒后发生摩擦,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桌子上啤酒瓶砸在被害人×××额部,然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腹部、左大腿处各刺一刀后,与其余三人急忙乘出租车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9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赵飞飞、刘某博、苏某强等四人酒后到本市涧西区X路“双星刀削面馆”吃饭时见到被害人×××、×××、×××、×××、×××、×××等六人。赵飞飞和对方×××酒后发生摩擦,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桌子上啤酒瓶砸在被害人×××额部,然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腹部、左大腿处各刺一刀后,与其余三人急忙乘出租车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周山路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后住院治疗9天,造成医疗费6485.9元、误工费6204元、护理费6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35元、交通费740元,共计x.9元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等证言,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投案自首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宇医疗费6485.9元、误工费6204元、护理费6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35元、交通费740元,共计x.9元。该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宇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军

人民陪审员刘某群

人民陪审员陈书田

二O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