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