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白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孙某某租金9000元整,双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如上诉人白某某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被上诉人孙某某可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