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上诉人唐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一、上诉人唐某某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x元,其余款项被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上诉人唐某某不再履行。
二、如上诉人唐某某逾期未付清上述x元,则被上诉人刘某某有权按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唐某某。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四、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