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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因本案于200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X与夏XX、邵X经预谋,共同成立上海昱合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赌博游戏机,租赁本市X路XXX号X楼为经营场地,开设以赌博游戏机为生的游戏机房,并聘请陈XX为公司监理,张X为该赌场主管,刘XX、张XX、王XX为该赌场工作人员。同年7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赌博机43台和赌资人民币4846元。同月23日,被告人郑X在本市X路XXX号XX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邵X、夏XX、张X、刘XX、张XX、王XX、徐X、姜X、蔡XX、宴X等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上海昱合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郑X的前科材料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郑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非法所得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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