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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金基不动产有限公司、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天明商务花园X号楼X楼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鹏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知名企业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职工。

原审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崔某茹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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