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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杨某某滥用职权、曹某某、安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3月10日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张某,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犯滥用职权、被告人曹某某、安某某犯玩忽职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又申请延期审理,并进行了补充侦查,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俊锋、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陈某乙、被告人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渑池县电业局陈某乡电管所所长被告人杨某某安某电工陈某甲、刘某智为陈某乡X村无证矿井钟三矿安某一台x变压器,并指示被告人陈某甲为该矿非法生产供电;2009年9月至11月,渑池县X乡包矿责任人曹某某没有按规定对该无证矿例行巡查,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渑池县X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告人安某某发现该矿非法生产后未能进行有效制止,也未按规定报告,致使该矿非法生产状况得以持续。2009年11月16日,钟三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曹某某、安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钟三矿井民工缺乏基本的安某常识,防范意识,操作时因扶绳不牢固,导致罐在井筒内摇摆,固定罐体的托销被晃开翻罐造成人员伤亡。陈某乡和国土局、电力等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矿业秩序监管职责,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渑池县安某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把死亡事故调查清楚,并对被告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且公诉机关在未立案前调查被告人杨某某时,杨某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平时表现良好,依法应减轻处罚,请求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按规定对该无证矿井例行巡查,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公诉机关在未立案前调查了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也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应减轻处罚。请求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安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周大会在陈某乡X村一道沟内私自将原钟三铝石矿挖开,也未经电力部门审批接上电源,进行采矿,期间造成胡树岭台区XKV变压器损坏。2009年10月渑池县电业局陈某乡电管所所长被告人杨某某安某电工陈某甲、刘某智为陈某乡X村无证矿井钟三矿安某一台x变压器。周大会派人偷偷把线接上,1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下乡检查时,发现周大会偷着用电即下发了窃电通知书,追缴电费5000元仍让其用电。2009年9月至11月,渑池县X乡包矿责任人曹某某没有按规定对该无证矿例行巡查,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渑池县X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告人安某某发现该矿非法生产后未能进行有效制止,也未按规定报告,致使该矿非法生产状况得以持续。2009年11月16日,钟三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自己是聘用电工,负责白浪、西坡、原上三个台区用电。2009年10月所长杨某某让去干活,就和陈某甲到胡树岭安某了一个变压器,11月9日和陈某甲巡查时发现一个无证铝矿把线挂到了变压器上,就到矿上下了窃电通知书。使用动力电,必须有正规的经营手续向供电所申请,由供电所拿到县电业局批准开户的事实;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乡团委书记、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片的无证矿进行监管发现无证矿井进行治理关闭,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曹某某是钟三矿的具体包矿人,2009年10月2日到矿上巡查没有发现生产,一直到11月16日没有去巡查,因为下雪,车不能到矿上,11月24日乡政府的张永锋说钟三矿出事故,死了三个人的事实;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任陈某国土资源所指导员,安某某小组负责渑白公路以南矿山资源管理,每周至少巡查两次,发现无证矿井及时予以制止,每周巡查情况要向局监察大队上报两次,2009年10月底,安某某带人巡查后发现这个矿井非法生产,当时要求其停止生产,负责人周大会称是东方希望的包工队,但提供不了相关文件,后又巡查没有发现违法生产的迹象,到了11月份因下大雪,车辆无法到达,就没有再去这个矿巡查过,巡查情况是安某某直接负责的,没有向局里报的事实;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底经人介绍带有十七、八个人到渑池周大会的矿上干活,约定每吨石头约145元,矿上用电是通过周大会联系,电工接的,交了5000元电费。听说有关部门来过一次,把电焊机、切割机拉走了,矿上停了几天,后来不知道如何某商周大会又重新买了旧设备继续干活,事故发生后,在政府干预下,赔了24万元的事实;证人张某证明材料,证明陈某国土资源所在“11.16”事故之前,没有上报过矿井生产情况;渑池县人民政府文件(2010)X号对县安某局关于对陈某乡X村“11.16”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意见的批复,及渑池县安某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X号关于陈某乡X村“11.16”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致人死亡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和报告、照片证实2009年11月16日8时许陈某乡X村一道沟内无证铝土矿井,原矿主钟家国在五年前被关停,后周大会以探矿为由,井口承包给何某章,何某章在无任何某矿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直接损失达80余万元,直接原因该井没有任何某照,没有任何某全生产保障措施,非法盗采国家资源,所用民工缺乏基本的安某常识和防范意识,冒险蛮干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乡和国土资源、电力等职能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行业秩序监管职责,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公司发现有冒名矿井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已关闭矿井被非法开采,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对相关人员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曹某某、安某某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电力部门对陈某甲予以辞退,对杨某某、曹某某、安某某予以行政记过处分的事实;渑池县人民政府(2005)X号和政府办公室(2009)X号文件证实要求对无证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辖区矿井严格巡查的事实;渑池县电业局文件(2006)X号关于杨某某任职情况证明;渑池县电业局农电总站与陈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渑池县X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曹某某、安某某的任职证明;陈某乡人民政府文件(2008)X号关于安某生产责任制度、包矿人员一览表证实民政所负责五爱村片的安某工作,钟三矿由曹某某负责包矿的事实;国土局与国土资源所签订的监督管理责任书及证明一份证实巡查组对分包区域每周至少巡查两遍,巡查记录必须经巡查人员签字后上报并存档,2009年11月16日在陈某五爱一道沟底的直井,处于无证矿区属非法开采的事实。渑池县矿业秩序巡查报告没有发现钟三矿井非法生产;陈某供电所电工管理台区明细表及违章用电通知书、电费票据证实陈某甲负责张寨西、胡树岭东、上窑、西阳坡四个台区及2009年11月7日给周大会下达的窃电通知书、追补电量7000度;渑池县气象局证明证实2009年9月至12月降水日期及降水量,2009年11月9日-10日属小雨,11-12日属中雨,12月暴雪,15-16日小雪的事实;更换变压器照片;2009年11月16日渑池县X乡事故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证实何某章一次性赔偿死亡每人23.6万元;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作为国家机关人员,明知不能为无证矿井供电而超越职权,为钟三矿井提供用电,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曹某某、安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钟三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三人死亡,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四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都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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