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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彩礼款x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给付任某人民币x元,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任某负担,现已兑现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路建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司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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