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彩礼款x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给付任某人民币x元,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任某负担,现已兑现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路建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司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