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09年9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渑池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工地驾驶装载机施工时,因不慎将工地的程世英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轧住人,是他人陷害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受害人是否是被告人所驾驶的装载机轧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在受害人死亡这一事实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无法认定,因而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渑池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工地驾驶装载机施工时,因不慎将工地的程世英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当日外出。义马市洁源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程世英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在渑池县城东派出所、渑池县环保局有关人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义马市洁源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29万元。7月13日程世英尸体火化。9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扭送渑池县城东派出所后,立案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7月8日早上6点多钟,在城关第二污水处理厂开装载机装沙子和石子,当时车刚发动着,刚往前走就听见旁边有人喊车底下有一个人,我车停下。别人从装载机底下拉出一个人,是50多岁的一个妇女,拉出后送往人民医院。我在工地坐了一会,就回家换衣服,准备去医院看看情况,在半路接到一个电话说,多带几个人,四川人会打死你的,我听了后没有敢去医院,由于害怕去外地了,最近才回来。后来听说人没有抢救过来死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7日晚上,赵某某已开铲车在工地干了一晚上活,到7月8日早上,他把铲车停在紧靠搅拌机的北边,就去吃饭了。早上六点开饭,我、赵某某,其他工人都在一起吃饭。吃好饭,我去污水处理池那巡视,到搅拌机那,见丁某他妈在搅拌机东八、九米处,蹲在地上拾水泥垫块,她当时应该是从维修车间拿一编织袋水泥垫块去污水处理池那,走到搅拌机东约八、九米处偏南一点,编织袋口开了,水泥垫块掉地上。丁某他妈蹲在地上拾水泥垫块,我到铲车(即装载机)和赵某某碰头,没说话,我就走了。赵某某上到铲车上,我就继续走,接着就听见铲车发动着了,声音可大,车已开动。约一分钟左右,就听见有人叫“轧住人啦,轧住人啦”,我扭头看,就见铲车在丁某他妈拾水泥垫块的地方停下来,丁某他妈在铲车西侧前后轮中间,腿跪着,脸朝地,屁股撅着不会动。我就赶紧去给工地负责人张春明说,张春明当时在工地宿舍休息,我就给他说赵某某开着铲车轧住人啦,我和张春明从宿舍楼出来,见丁某他妈被工人抬到席某伟的面包车上送医院。
赵某某的铲车当时停在搅拌机北边北二、三米处,他是铲石子在搅拌机的东北,他只有把铲车倒到搅拌机东南方才能铲石子,我没有看见他咋开过去了,根据他后来停车那位置,他应该是去铲石子把车倒到那个位置。丁某他妈在工地是钢筋工,另外给他们几个四川人做饭。铲车是赵某某的,平时就是他和他雇的司机两人换着开着干。
(2)证人席某证言证实:
2009年7月8日早上六点多钟,我开着面包车来工地上班,刚到工地食堂门口,准备停车,看见搅拌机东七八米偏南一点赵某某开着铲车向南倒,见铲车下边有东西在动,我想着是人,但不敢肯定,就喊:“车下有东西”。搅拌机处的工人也喊。这时铲车才停,我就赶紧往铲车那跑,到跟前一看,是丁某他妈,蜷成一团,在铲车西侧前后轮中间,右胳膊以下至胯部有明显的车轮印,这时赵某某已从铲车上下来,我有点害怕,愣了一下。赵某某就抓住丁某他妈的肩膀拉,旁边的工人也到了,帮助拉,这时我打120求助,赵某某和工人就把丁某他妈抬到我车上,我就把她送医院了,赵某某当时在工地没去医院,我就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医院,他说他得弄钱哩,意思是借点钱去医院,给医院交的。接着又给赵某某打了几个电话,催着他去医院,后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赵某某一直也没去医院,再也没见到他这人。直到去年9月份,发现他在家,把他送到派出所。当时轧住人都慌了,不注意地上还有什么东西,也不注意地上有没有血,人送到医院后,我看我车上也没有血迹。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好像是阴历5月16日,一大早还没起床,在工地张光升进我宿舍喊我说,不好了,装载机压住人了。说完,就出去了。我起床后出去见张光升和席某伟两人把被压的人抬上一辆面包车送往渑池人民医院抢救。我到装载机跟前看见开装载机的司机在装载机旁边吓得不轻,又看装载机后轮处有被压的一小片血和压坏的水泥垫块,我又对司机说你拿点钱去医院看看人怎么样,一会这司机骑摩托车走了。出事地点是渑池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工地。开装载机的司机叫赵某某。被压的人是丁某的母亲,叫程世英。
(4)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8日早上6点多钟,我、赵某某和工地上几个人在渑池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食堂吃饭,赵某某吃过饭就出去开铲车开始装石子,我还在食堂吃饭,他发动着铲车有二分钟左右,就听见有人叫轧住人啦,我就赶紧从食堂出来看,见铲车停在搅拌机东10米左右偏南点,车西侧前后轮之间稍靠后轮一点有一个人躺在地上还是爬在地上看不清,赵某某就从车上下来,我到铲车前时赵某某已把人从车下拉出来了,我才看清是个老太婆,记不清是左肋部还是右肋部有明显车轮印,这个老太婆当时已不会说话,还有气。我也没见到地上有血迹,只见有些水泥垫块和一个烂编织袋,紧接着,赵某某及干活的人把那老太婆抬到席某伟的面包车往医院送。我说赵某某你赶紧弄俩钱,赵某某也说他骑摩托车回去拿钱,一走一直就不打照面,那个老太婆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出事的过程我没看见,根据出事后铲车下边有水泥垫块,编织袋还有死者程世英身上有明显的车轮印,我肯定当时程世英是从维修车间拿水泥垫块往污水处理池那送,被赵某某倒车时轧住。出事后,程世英被送到医院,我给赵某某打手机好几次,他说一会就到,可是就是不见到。到那天11点后,再打手机就关机了,联系不上。到他家几次,也找不到。他媳妇也说不知道,后来连他媳妇也找不到。我们把后事处理后,到了去年9月18日中午,我和锁某中,吃过午饭。我想娃们都开学了,去看看赵某某在家不在,我就和锁某中一块去赵某某家,刚好碰上他在家,我俩就劝说他投案。赵某某当时一不投案二是没钱。我就想把他扭送到公安局,又怕我俩人弄不住,他半路跑了,就给我哥戴某民打电话,一会,我哥戴某民、席某伟等先后就到学武家,就对他说:“咱们说不到底,就到派出所说。”赵某某在跑不了的情况下,就跟我们一块坐我们的车,到了城东派出所。扭送前,我打电话给城东派出所了,派出所民警出警了,叫我们给人送过去。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8日早上大约7点多钟,我公司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污水厂出事了,让我到县医院急诊部,我去急诊部了。我到了以后,看到医生在对一个妇女正在进行抢救,停有十五分钟左右,没有抢救过来,这个妇女死亡了。这个妇女我听送她到医院的工人说是在污水厂工地干活的四川妇女,具体叫啥我不清楚,大概有五十岁左右,出事是在7月8日早上6点多钟,这个妇女在工地上拾水泥垫块时,被装载机在倒车时,司机疏忽大意,将这个妇女压住了,然后就送医院抢救,没抢救过来,死亡了。装载机是赵某某的,当时就是他开着轧住人了。我从医院出来,我到厂里出事的地方看了,看到这个妇女当时干活拾的水泥垫块还在现场,装载机也停在旁边,我又问工地的工人,他们说装载机司机赵某某在倒车时根本没注意后面有人,他轧住人后还不知道,还是旁边的人喊,快停下,轧住人了,他才停的车。当时厂里的工人席某伟,还有几个四川人我叫不上名字,出事后是席某伟和几个工人将这名妇女开车送到医院的。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8日,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工地,其母亲被装载机轧死,施工单位义马市洁源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29万元。
(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程世英右季肋部塌陷明显,应属外伤导致内出血,休克死亡。
(8)证人锁某某证言证实:去年7月份的一天,赵某某开装载机(铲车)在渑池县第二污水池轧死一个人,后来赵某某一直不照头。去年9月18日中午,和戴某民在渑池县五里河加油站附近吃好饭,保民说去看看赵某某在家没有,就一块到渑池县原计生委附近赵某某的租住处,到赵某某家后,刚好赵某某在家里。戴某民一直给赵某某说轧死人的事,叫他拿钱,没钱了哪怕先拿一点,再打个条。赵某某一直说没有钱,说了两小时左右也没说到底。保民就给他哥为民打电话叫为民去。过一会,戴某民、席某伟那几个人先后都到赵某某的租住处,戴某民又给赵某某说了好大一会,也没说到底,不知是保民还是为民说不行了就去派出所说。赵某某说去派出所就去派出所。说走哩,赵某某不想去,最后就拉着赵某某到保民车上,送到了城东派出所。
(9)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18日下午两三点钟,戴某民打电话叫他去赵某某家说事,事情说不到底。就一起将赵某某扭送到城东派出所。
3、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收条证实:2009年9月25日,丁某及其父亲丁某禄收到义马市洁源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赔偿款29万元整。
(3)渑池县人民医院证明证实:程世英因外伤呼吸、心跳骤停于2009年7月8日入院,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4)渑池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害人程世英右季肋部胸廓塌陷,心音消失,并呼吸、心跳骤停。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照驾驶装载机,在施工时疏忽大意将他人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轧住人,是他人陷害以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