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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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